成功案例
执行异议申请书
作者:耿武杰 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18日
执行异议
申请人:屈XX,女,汉族,1972年X月X日生,住登封市XXXXX区XX庄XXX号。身份证号码:4101XX197XXXX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人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X月XX日依据(2016)XXXX执字第XXX号执行通知书做出的公告,提出以下异议和申请:
1、请求贵院暂缓执行涉案房屋,为申请人交付居住房屋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间为2017年9月X日至2017年12月X日;
2、请求贵院在涉案房屋拍卖款项内优先支付申请人及其儿子、女儿三人6年租房租金,租金标准参照登封市区三室一厅现在行情每月1000元计算,6年共计720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7年X月XX日收到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XX日做出的公告一份,该公告责令申请人及居住人于2017年9月X日前迁出房屋。申请人认为,《民诉法》第243条第一款、第244条第一款均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费必须费用。《查封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或者抵债。第7条规定: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后,可予执行。
结合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被执行人有未成年的儿子12岁、女儿17岁均正在上学,均在涉案房屋居住。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没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的其他房屋,申请执行人没有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变价款中扣除5-8年租金。申请人认为不具备执行条件。
综上,请求贵院依据《异议复议规定》第20条等法律规定,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